问答 | 非招标采购项目中经常出现的10种违规事项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7-29 09:32: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适用87号令吗?
答:不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财政部74号令,87号令适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在竞争性谈判中,第一次报价需要在唱标时公开报出来吗?
答:不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谈判现场只有两家供应商到场,可以进行谈判吗?
答:不可以,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是不是都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答:不是都需要,有个前提:如果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
参与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由谁来负责?
答:由谈判小组来负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吗?
答: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中,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所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从发出谈判公告到开标用时4天可以吗?
答:74号令明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那么就要看题中所述的4天是否少于三个工作日。如果少于三个工作日,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就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可以就供应商报价进行磋商吗?
答:不可以,磋商是针对磋商文件进行的。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非招标方式适用中小企业价格扣除吗?
答: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都应执行价格扣除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公示需要公示几天?
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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