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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期限汇总 赶紧收藏吧!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9-07-17 18:29: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期间是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对于期间开始计算问题,我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日常生活里被称作期限。在我国政府采购有关期限的规定,见诸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第74号、第87号、第94号,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之中。笔者搜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期限要求逐一列出法条原文并冠之以“头衔”。从法条的一步步延伸、扩展,可以看到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通过对政府采购期限的了解,相信会对业界有一定的借鉴和帮助作用。
 
    《政府采购法》的期限规定
 
    1.招标待标期。《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2.采购文件保存期。《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3.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期。《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政采合同报备期。《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供应商质疑提出期。《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6.采购人答复质疑期。《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7.供应商提起投诉期。《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8.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期。《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9.因投诉暂停采购活动期。《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期限规定
 
    1.资格预审公告期。《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提供期。《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投标保证金退还期。《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4.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期。《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中标通知发出期。《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询问答复期。《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8.供应商权益损害之日的期限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期限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1.成交结果确定后必须公示的规定期限。74号令第十八条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签订合同期。74号令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退还保证金期限。7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1.谈判文件响应期。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谈判文件澄清修改和顺延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期限。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期限。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期限。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
 
    1.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公示期。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对单一来源有异议的补充论证期。74号令第四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四)询价采购
 
    1.询价通知发出到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期限规定。74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是询价通知澄清修改和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期限。74号令第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是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期限。74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是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期限。74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期限规定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8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2.提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期限。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3.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期限。87号令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 对已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期限。87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5.终止招标项目有关费用退还的期限。87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6.投标人投标截止前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其保证金退还的期限。87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7.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期限。87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8.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期限。87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9. 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期限。87号令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10. 采购人确认中标供应商期限。87号令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1. 中标结果确定后必须公示的规定期限。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12.中标公告期限。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3.签订合同期限。87号令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期限规定
 
    1.供应商提起质疑的期限。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的期限。94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期限。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4.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期限。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5.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审查期限。9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6.被投诉人应当作出回应的期限。94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7.监管部门对投诉处理期限。94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8.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期限。94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期限规定
 
    1.从磋商文件发出到提交响应文件期限。214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214号文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 对已发出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期限。214号文件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 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期限。214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5.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期限。214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6.磋商成交结果必须公示的期限。214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7.签订合同的期限。214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期限。214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期限规定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期限。13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2.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期限。13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13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4.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期限规定。13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第六项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5.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13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第七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6.对特定事项的期限。13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第七项规定“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补充公告。”
 
    7.单一来源公示的期限。13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规定“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验收结果公示期限。13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第十项规定“…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9. 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要求期限。1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10.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开期限。1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11.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期限。1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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