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询价项目中的10个焦点问题 你搞懂了没?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7-04 09:06: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哪类项目适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的货物可以限定尺寸吗?
答:设定尺寸的个性化要求不适合询价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的评审可以公开进行吗?
答:不能公开,询价采购的评审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使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吗?
答:不可以,询价方式只适用于货物类采购项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项目可以延期吗?
答:如有合法的事由可以延期。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使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代理机构不在网上发询价公告,直接发给3家设计单位询价通知书参加报价可以吗?
答:不可以。代理机构直接发给设计单位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询价采购项目中,采购人觉得供应商所报价格高,提出让商家再报一次,可以吗?
答:不可以。74号令明确,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可以再次组织报价。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包含3人吗?
答:包括3人。法律依据为《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评审方式是独立评审还是集中评审?
答:询价小组应该按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独立评审,同时询价小组成员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九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询价文件公告期已结束,在询价当日供应商对询价文件质疑有效吗?
答:要看供应商是否超过了质疑期。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如果供应商的质疑没有超过质疑期,就可以进行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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