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质疑就一定不成立吗?
作者:钟志君 陈昌辉 发布于:2019-07-01 15:58: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2条明确: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此条所要求的是供应商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而非证明质疑成立的充分证明材料。必要的证明材料仅是证明质疑成立的必须部分证明材料,有这些证明材料不能必然得出质疑成立的结论;而充分证明材料是证明质疑成立所必须的全部证明材料,有这些证明材料必然得出质疑成立的结论。
在质疑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充分证明材料不能充分证明其质疑成立时,作为答复质疑责任主体的采购人,及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应当履行答复的职责,主动调取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咨询相关专业部门和专家,在目前政府采购尚未完全公开所有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的现实情况下,要求质疑供应商提交充分证明材料实在是强人所难和不合实际,采购人及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应当就质疑事项,根据自己调取收集的证明材料和评审专家协助答复意见等据实答复供应商的质疑,而不是仅仅根据质疑供应商提交的必要证明材料来答复质疑。质疑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质疑成立,但采购人及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有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质疑成立的,依法必须答复质疑成立。
采购人及其授权的代理机构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要求质疑供应商自己举证证明质疑成立,而需由采购人及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调取证明材料来答复质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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