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审查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资格?
作者:钟志君 陈昌辉 发布于:2019-07-01 15:50: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来审查联合体的投标资格,一是联合体各方面都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来应审查投标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联合体各方都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包含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即法定条件和特定条件同时具备)。
二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应从两方面审查联合体的资格:(一)投标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二)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
三是审查投标联合体的联合投标协议,看是否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联合协议,及所载明的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义务。四是对联合体信用信息进行查询,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备注: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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