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进行资格审查怎么办?
作者:钟志君 陈昌辉 发布于:2019-07-01 15:48: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一是依法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给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二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区别处理招标项目:改正后不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仍然有效;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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