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竞谈项目中的10个焦点问题 赶紧收藏备查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6-29 16:26: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竞争性谈判中,第一次报价需要在唱标时公开报出来吗?
答:不行。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评审环节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安排唱标,那么很容易造成串通投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转竞争性谈判方式,还需要专家论证吗?
答:需要。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这就是说,公开招标投标人符合要求不足三家的,在向财政部门提供材料时,需要组织评委会或者3名以上专家论证,并需要出具论证意见和材料。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吗?
答:竞争性谈判适用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综合评分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到场,可以进行谈判吗?
答:不可以,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竞谈项目的谈判过程可以公开进行吗?
答:竞争性谈判项目必须在严格保密下进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项目,联合体的每一家都得交保证金吗?
答:可以由一方或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竞争性谈判文件最少发售几天?
答:最少3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参与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由谁来负责?
答:由谈判小组来负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不抽取供应商,改成公开报名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竞争性谈判项目第一轮报价能否作为第二轮的最高限价?
答:这种要求不合理,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支持,谈判过程中,可能会改变采购技术或服务需求,供应商报价只要不超过采购预算就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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