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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作者:钟志君 陈昌辉 发布于:2019-06-25 10:28: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有人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即分公司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能成为供应商。
 
  其实,这是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片面理解。理由是:
 
  一、《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兜底承担,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分公司只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的财产不绝对独立,总公司对于分公司的财产可以行使调配权。但分公司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作为债务人,法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是为了避免分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和导致交易不安全。
 
  二、分公司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的,可以以自己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分公司有以自己的财产(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财产不足的部分才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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