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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含哪些条款?

作者:钟志君 发布于:2019-06-04 16:56: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的名称和住所、中标、成交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在未有标准文本之前,由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事先规定的合同草案内容,协商合同条款的内容。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中标、成交人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内容是政府采购合同必备的内容。其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不得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的改变。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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