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含哪些条款?
作者:钟志君 发布于:2019-06-04 16:56: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在未有标准文本之前,由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事先规定的合同草案内容,协商合同条款的内容。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中标、成交人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内容是政府采购合同必备的内容。其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不得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的改变。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哪些属于财政性资金?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