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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资格条件可以通过发布澄清公告修改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5-20 10:04: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资格条件可以通过发布澄清公告修改吗?
 
    答:澄清不得改变资格条件,如确需改变,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项目,县级财政部门有权批准变更采购方式吗?
 
    答:县级无权批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评审专家发现在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的内容又作为评审因素出现在打分项中,如何处理?
 
    答:应停止评标工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利审核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方案,相关参数和评分办法吗?提出了修改意见采购人拒不接受怎么处理?
 
    答: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发现采购需求有问题的应当建议采购人改正,发现采购人存在违法行为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上报财政部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可以享受6%-10%优惠吗?
 
    答:不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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