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又被废标 “不满足非实质性条款”能作为理由吗?
A公司满心欢喜的中标了38台新能源车,却在中标公告期间被质疑车辆载重量不满足使用单位要求,“载重量”在招标文件中是“非实质性条款”。经采购人研究确认,最后对此项目做了废标处理,重新进行招标。
A公司对此表示不服。让我们先来还原一下整个采购项目。
某单位采购38台新能源车,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部分写的是:载重量:1.4-2吨。在“评分标准”中如此描述:1、所报车辆的配置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为无效报价。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9分,所报产品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减1分,最多减4分。所报产品技术指标,参数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1分,最多加4分。
招标文件中对实质性条款加星号,但对“载重量”并没有加星号,属于非实质性条款。
A公司所投车辆的载质量为1.25吨,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定A公司为正偏离,在此项中扣除了A公司一定分数。
中标公告发布期间,B公司对中标候选人A公司所报车辆实际额定载质量提出质疑,认为“A公司所报车辆额定载质量不能实质性满足载重量为1.4-2吨的要求”。
经采购人研究确认,A公司所报车辆实际载货质量1.25吨不能满足使用部门实际工作载货不低于1.4吨的要求,做废标处理,重新进行招标。
看到这里,很多人心里就有疑问了。
问题一:A公司中标后又被废标,此项目做废标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
问题二:谁应该为此项目出现的问题负主要责任?
问题一:中标又被废标 废标理由合理吗?
A公司1.25吨的车辆载重量确实低于1.4吨的要求,在技术要求上有偏差,但在此招标文件中,“载重量”并不是实质性条款,就说明这一项不是主要的技术参数,所以,评标专家在评标中对A公司在载质量这一项的偏离进行了减分,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实质性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是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条件,属于重要技术要求。非实质性条款有正负偏离,进行加减分即可。采购人接受B公司质疑后,以A公司所报车辆载重量不满足使用单位实际工作要求为由做废标处理,显然不合理。因为,载重量不是实质性条款,而且已经对A公司的偏离进行了减分。
此外,此项目也不符合废标的四大理由。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A公司可以对质疑答复不满,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问题二:实质性条款写成非实质性条款 责任谁负?
所以,问题出在招标文件上面,而作为制作招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该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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