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厉行节约”为由终止采购活动合法吗?
山东省某公安分局日前组织开展乘客电梯采购项目,预算36万元,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第一次5家企业来投标,其中3家供应商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剩余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按无效标处理,重新招标。
成交供应商等来废标公告
二次招标,经过专家评审,一家国内品牌电梯A公司中标,发布了成交公告,随后成交供应商收到了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鉴于此,A公司就开始进行排产,并通过邮件与该公安分局沟通合同细节及条款等事宜。A公司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之后,他们公司将盖章的合同快递至该公安分局,却迟迟没有收到对方的回复。在此期间,该公安分局曾经提出一个要求,让A公司供货某知名外资电梯品牌,A公司没有答应这一要求,并再次发函询问合同签订事宜,对方仍未回复。
之后在A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项目废标(终止)公告,称因为原电梯经检修仍可继续使用,本着厉行节约原则,暂时不予更换,所以决定终止本次采购活动。
据了解,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该公安分局也没有与A公司签订合同。直到三十日届满后,他们才发出了废标公告。
单方终止采购活动与法不合
面对上述情况,A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购方终止采购项目是否合法合规?采购单位能否以厉行节约为由,终止采购活动?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的几种情形。
在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看来,该公安分局终止采购活动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同时,也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签合同。因成交供应商不是自己心仪或者满意的品牌,便故意迟迟不签订采购合同,直至单方面终止采购活动,很明显是一种出尔反尔缺乏诚信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A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起书面质疑,质疑解决不了问题,再向财政部门投诉,坚决扼杀这种不良之风。
一位业内专家和6家企业负责人都向记者说道,在现实采购活动中,不时总会遇见这样的情况,如果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是采购单位想要的品牌制造商,他们就会想法设法找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茬儿,软硬兼施劝中标(成交)供应商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故意迟迟不签合同。实在无法扭转局面,即使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后面的供货、履约、资金支付等环节都很难顺利推进,要么是履约迟迟不通过,要么是通过后,资金支付一拖再拖。很多企业为了不成为行业内的“刺头”或“挑事儿者”,不至于影响今后的市场开拓,大多都选择沉默,有苦难言。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为哪般
在谈及部分采购单位采购电梯时,更倾向于外资品牌,国产品牌遭受了不公正的歧视待遇如何破局时,某电梯企业董事长坚定地说道,在自身产品和服务过硬的前提下,企业要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敢于和不规范行为叫板,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才会越来越公正、公开,对企业长远发展才会越来越有利。
那么,对于采购人擅自终止采购活动,依法该如何处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其中第六项就是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六项是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情形。
“该公安分局作为政府部门和单位,不但不以身作则,还带头违法违规,将政府诚信置于何地,理应赔偿A公司的相应损失。”一位电梯评审专家补充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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