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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档案保管问题频出难追责 这五点建议能否给你启发?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19-04-28 09:44: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五是,对违反了《档案法》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的责任
  
  我国《档案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对于《档案法》所规定的处理条款,在政府采购的档案管理中完全适用,除此之外,还应增加相关内容,主要有:录制、保管音像资料的责任;移交资料的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等。
  
  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规定中应明确相应的处罚条款,也就是有责任,必须有相对应的违规处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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