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资格审查错误可以重新组织评审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4-18 14:09: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资格审查错误可以重新组织评审吗?
答: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应报财政部门处理,必要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中标单位可以在一个工作日后就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吗?
答:可以。但实际操作中,最好等质疑期满后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这样可以避免因质疑投诉而引起的重复工作。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投标人营业执照上面的营业范围没有包含采购标的,可以判定为无效投标吗?
答:不可以。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式,是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营业范围不用作为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进行限定,如果供应商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没有采购标的也不能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可以保持总价不变,但修改其数量及单价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总公司中标后想用项目所在地的分公司与招标人签合同,可以吗?
答:不可以。应当是总公司来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分公司来进行合同的履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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