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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颁发的证书能否作为评分项?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4-13 05:50: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协会颁发的证书可否作为评分项?
 
  答: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协会认证资质”能否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对这个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要排除所要求的资质违反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协会中认定的资质,有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那就间接违反了87号令的规定,涉嫌歧视中小企业,是不可以采用这类资质的。
 
  质疑供应商可以要求代理公司提供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吗?
 
  答:不可以。投标文件属于保密信息,供应商是不能看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供应商和供应商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都为中小企业吗?
 
  答:是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竞争性谈判项目的第一轮报价需不需要现场公布?
 
  答:竞争性谈判项目没有开标公布报价环节,只有招标才要开标唱标,并且谈判价格是不能泄露。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发布两次磋商公告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可以直接转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吗?
 
  答:不可以。如果该项目不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题目中情形,应再次论证技术需求是否具有排他性,同时可采取推荐供应商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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