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中,核心产品可以是多个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4-11 09:06: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项目中,核心产品可以是多个吗?
答:最好设置一个核心产品。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明确核心产品的数量要求,但核心产品的数量设置直接影响投标供应商能否通过资格审核。核心产品是采购标的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如果过多,将会降低合格供应商的数量,反而不利于采购人的购买行为。确定核心产品的意义在于破除同品牌供应商之间围标串标的利益链,促进采购项目实现多品牌有效竞争。以家具为代表的的同质化采购项目,应确定一个核心产品,设一个或多个核心产品没有区别;以系统集成为代表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设置两个。
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报价得分设置应如何设置?是否可以去除评委的最高、最低评分后用平均值做基准价?
答: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最好不要再采用招标方式,而要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采购方式中的一种,按照政府采购的一套规则来实施。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 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基准价的计算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借鉴政府采购中低价优先的做法,即最低报价为基准价。
中标供应商,在采购人答复质疑时发现其投标文件中所附财务报告是其他公司的,但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审查并签字确认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中标人投标无效?
答:中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可能性很大。如果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附的财务报告是同一采购合同项下其他投标人的,那么就相当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属于串通投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附的财务报告不是同一采购合同项下投标人的,只是其他相关公司的财务资料,那么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相关条款,该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要求,应该认定为无效投标。
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了工程项目的控制价总分,编控制价的清单单价可不可以公布?
答:公布工程量清单,必须带有工程量和总价,至于单价是否公布要看当地住建部门的规定。有的地方要求公布清单内的单价,那业主或代理机构则要公布单价;反之,则不需要公布单价。
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否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答:需要。所谓政府采购,是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主体实施的采购行为。乡镇政府、医院、学校是财政性资金使用的主体,自然要接受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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