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能不能审核供应商资格?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4-06 10:14: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答:从道理上讲,根据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专家应在资格审查结束之后再抽取,评标委员会也应在资格审查结束之后再组建。否则,一旦抽取并通知了评标专家,专家也调整了自己的工作并接受邀请,但很有可能实际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导致该项目不具备启动评标的条件。如果此时再通知评标专家无需再来参加评标,就会造成专家资源的浪费。所以,在正式组建评标委员会之前需要先完成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既然在资格审查之时尚未组建评标委员会,也就不存在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
因此,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之时,下一阶段有可能担任采购人代表的工作人员还只是采购人中的一员。在此情况下,他当然可以参加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需要注意的是,该采购人代表不能参加开标。
投诉处理决定是重新组织采购,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可以进行采购?
答:《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明确,除了四种情形外,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四种情形分别为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和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也就是说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是投诉处理决定,可以进行。
根据供应商所提报的质量检查和进度保证措施内容完善程度,针对性程度,项目进度安排情况、分工安排情况,在0-10分范围内打分,可以这样设置评分办法么?
答:评审因素要梳理出来,细化到一项一项的,每一项对应一个分值。一堆评审要素混合在一起,对应一个区间很大的分值,这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监理,报价分是否必须低价优先?
答:应当低价优先。一般监理服务与工程项目不可分割。如果预算在100万以上,则采购方式是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议采用低价优先办法,避免围标串标。如果项目预算在100万以上,采用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那么使用《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必须按综合评分法的规定进行低价优先。
是否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评分标准都不能对业绩额度做要求?比如某一个物业管理项目预算100万元,业绩要求供应商提供一份100万以上的物业管理合同得1分,最多得4分,是否属于排斥中小企业?
答:题中所述情形是不可以的。这是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同时也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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