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合适?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4-05 08:58: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合适?
答:建议不要设置这个资格条件。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式,是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首先,供应商的经营范围是随时变更的,把经营范围内的相应内容定为资格条件,会增加资格审查的难度。审查人员要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与经营范围判断是否符合,这样反而影响了采购效率。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如果采购项目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那就需要供应商的经营范围有该项内容。反之,就不需要看供应商的经营范围,而是要看类似项目的业绩,只要有履约能力即可。
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携带的证件不包含资质证书吗?最常规的要求是什么?
答: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常规的要求就是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免费或支付一定费用直接来获得招标文件。知情权是供应商的基本权利,供应商愿意获取招标文件,任何人无权干涉或限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当为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过程中设置门槛条件。
87号令第四十四条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开标结束后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由此可见,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后进行的。不是在获取招标文件时由项目经办人进行。如果要求携带资质证书等材料才能购买招标文件,违反了87号令关于资格审查的法定流程。
根据供应商所报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以及品质优劣、品牌影响力,综合考虑货物的先进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可靠性、安全性程度,以及操作的方便性、建议性、易维护性程度进行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优得10-15分,良得6-10分,一般得2-6分。可以这样设置评分标准么?
答:不能这样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明确,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比如技术8分,因素设置为先进性、升级型、可扩展性、安全可靠性四个,每个2分。5分对应品质因素。2分对应品牌诚信度。注意,品质什么是好、中、一般?要具体描述出来,直观准确,便于打分。
评分标准要与评分因素相对应,重要的因素分值高,次要的因素分值较低。同时分值的区间不宜太大。需要主观判断的一些因素,分值不能太高,以免评审专家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出现评分不公正的现象。
如果堆砌了几个要素不去分开,评分标准区间过大,如上述问题,那被质疑投诉后是必定失败的,被警告是轻的。
下放到协会的资质能否作为资格要求?比如安防资质已经下放到了中安协,是否还可以作为资格项?
答: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协会认证资质”能否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对这个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首先要排除所要求的资质违反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协会中认定的资质,有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那就间接违反了87号令的规定,涉嫌歧视中小企业,是不可以采用这类资质的。
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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