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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如何界定以及享有哪些扶持政策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9-04-03 14:04: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在某省专用车采购项目结束后,未中标的B公司投诉中标供应商A公司,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A公司所投检测系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2、中标供应商A公司不具有自主申报的特种车品牌、公告、合格证,该项不应得分。
  
  经过该省财政厅核查发现,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另外,在核查中还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给予了中标供应商A公司6%的价格扣除,原因是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型企业声明函。评审专家以为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可以给予A公司6%的价格扣除,但实际上这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规定,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只是给小微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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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省财政厅查明以上情况之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本项目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对于本项目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对四名评审专家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
 
  那么,在政府采购中到底该如何界定中小企业呢?
  
  采购项目中界定中小企业应满足三个条件
  
  当前,业内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只要供应商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应该视为中小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另一种则认为:只有供应商本身是中小企业,而且提供的货物也是中小企业制造时,才被视为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表示,目前界定中小企业的法规依据主要是《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则明确了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当然,行业不同,具体标准也不同。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除了两个必备的条件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还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因此,刘亚利认为,供应商想要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和优惠,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本身是中小企业;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三是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在采购实践中,认定中小企业通常有三种方法:一是企业出具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二是政府出具证明;三是企业提供承诺。刘亚利认为,前两种方法都不太现实,因为企业的人员、收入、资产等数据随时发生变化。而政府的证明,一方面,尚没有一个固定的政府认定机构;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一些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所以最好采取第三种方法,即企业自己提供承诺,然后为自己的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中小企业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在上面案例中,评审专家给予中标供应商A公司6%的价格扣除被判错误,原因是A公司是中型企业。如果是小微企业,能否给予价格扣除呢?答案是,可以。
  
  刘亚利表示,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大中型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为我们国家贡献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就业。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又将上述规定进一步细化。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则对具体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四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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