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期间,采购人能暂时不和中标人签合同吗?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4-01 16:28: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质疑期间,采购人能暂时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吗?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可见,如果采购人认为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应当暂停签订合同。
在投诉期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此,如果财政部门要求暂停,则应当暂停。如果财政部门未要求暂停,则不应暂停,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合同。
联合体投标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位置是两个单位都要写,还是只写一个单位?
答:两个单位都要写,同时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3家供应商投标的采购项目,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人有违规行为,还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吗?
答:不可以,这种情形属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应终止。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已经报名截止的项目发布补充公告是否需要延长报名时间?
答:除了报名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其他情况不得延长文件获取时间。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发布公告时错发成公开招标公告,现在公告已经发布了要怎么解决?
答:可以发布澄清公告进行澄清修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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