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哪些内容可以谈判?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3-17 09:17: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哪些内容可以谈判?
答:看谈判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了,竞争性谈判过程中需要变动的实质性内容要在谈判文件中明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在投标过程中,评审成员跟供应商是远房亲戚,需要回避吗?
答:首先要看两者是否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如果属于肯定是要回避的,如果不是,要看其他供应商是否对其提出回避申请。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专家评审费可不可以约定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根据该条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即分散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承担,中标人(成交商)无需支付专家评审费。而且根据该条文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因此,如果邀请的评审专家产生了交通费、差旅费等,也应由采购人支付。
磋商项目可以现场变更为竞谈吗?
答:不可以,磋商过程中不得改变除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以及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响应文件交上去,但是发现有几个参数设置错误,还能进行修改吗?
答:可以修改,但需要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进行,如果已经过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就无法修改了。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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