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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作者: 发布于:2019-03-09 05:55:17 来源:易采通
  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答:不可以。要求供应商做出相关澄清的应该是评标专家,而不是代理机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采购人想要追加合同,供应商可以拒绝吗?
 
  答:对于采购人想要追加合同的要求,供应商可以拒绝。《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强制性条款。
 
  公开招标项目评标专家何时抽取?
 
  答: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项目中,质疑答复必须要咨询原评审委员会吗?
 
  答:不是必须的。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如出现供应商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事项,并且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可以请原评审委员会复核,另一方面还要注意辨别,对于拿不准的也可以请教专家解决。
 
  竞争性谈判必须二次报价吗?直接采用投标文件上的报价谁最低谁中行不行?
 
  答:不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的流程,必须要有谈判环节,在谈判环节中,谈判小组会就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沟通,价格会有变动,所以这个环节是不能省去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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