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中出现缺项漏项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2-22 08:26: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投标报价中出现缺项漏项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如不属于重要内容缺项,可以由评标委员会提出澄清要求,否则应做无效投标处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发布两次磋商公告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转单一来源方式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答:如果该项目不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题目中情形,应再次论证技术需求是否具有排他性,同时可采取推荐供应商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只有3家供应商投标的采购项目,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人有违规行为,还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吗?
答:不可以,这种情形属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应终止。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汽车的项目中,甲投标公司没有在每页上签字,该投标公司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吗?
答:如果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需逐页签字,否则视为无效响应,那么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否则可不签字。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合同在公告时是发布空白合同还是已签约的合同?
答:应公告签订后的合同。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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