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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评审错误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组织评审?

作者: 发布于:2018-12-20 10:44: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资格评审错误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组织评审?
 
  答: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应报财政部门处理,必要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没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举报,财政部门应当受理吗?
 
  答:举报不同于质疑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询价的评审办法有哪几种?
 
  答:询价应是符合技术需求及服务的最低价成交。《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人在采购家具时,已经提供技术参数,但是要求自己提供样品,供投标供应商参考,这样的做法可以吗?
 
  答:可以,采购人可以提供样品作为供应商的参考样品,建议组织潜在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踏勘采购人提供的家具样品,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考法律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330万的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需要设多少个评审专家?
 
  答:5人的评审委员会即可。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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