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项目适用综合评分法吗?
作者: 发布于:2018-12-17 11:08: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询价项目适用综合评分法吗?
答:询价项目是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所以不适用综合评分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中标公告发布后,采购方因采购计划有变动,可以减少原招标文件里的清单吗?
答:不可以,应按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如计划有变,可取消采购任务,但不得再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采购方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开标前必须到采购方演示,通过并经开具证明后才有投标资格吗?
答:不可以,这种要求既不属于资格条件,也不属于符合性审查项,同时并不合理,一是无效投标条款应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国家强制认证等,二是资格条件以及符合性审查应在开标后进行。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讲标,但是应在开标后安排,同时不得作为强制条款,应作为评分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考《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下达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投诉后,多长时间可以恢复政府采购活动?
答:投诉不成立被驳回后,即可恢复采购活动,如投诉人对投诉处理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政府采购项目中,某供应商中的个人有行贿行为,能认定该公司的行贿犯罪记录不合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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