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增设电梯设备如何操作
作者:刘锋、李涛 发布于:2018-12-13 11:27:50 来源: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电梯作为建筑物中最重要的运输设备,在政府采购中如何合理选择电梯购买途径和采购方式越来越受到业界重视。
针对增设电梯设备的特殊性,首先需要确定项目属性和选择采购方式。由于建设电梯井(间)的财政预算一般会高于电梯的预算,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及第二十四条“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将采购对象属性定义为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能很好的突破采购瓶颈。对比其它采购方式,项目中涉及货物和工程两种属性并且工程预算高于货物预算,因此不适用招标方式采购。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因此也不适用。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相比,不能体现供应商对建筑物质量控制的优劣区别,更不能体现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差距,因此也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其次从供应商组成形式着手。为了强化合同约束力,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的组成形式,其本质就是确认各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一是磋商文件接受供应商以联合形式参与磋商,不允许合同分包。采购项目属性为工程,电梯作为工程量清单【安装工程】中的分项,建筑施工部分与电梯货物部分共同开展采购,建筑施工企业与电梯供货商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磋商,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磋商文件允许合同分包,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项目属性依然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磋商主体,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电梯供货商作为分包供应商,并且响应文件中应当载明分包供应商名称。成交后经采购人同意,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由分包供应商(电梯供应商)负责电梯供货及安装但不得对分包项目进行再次分包,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最后立足采购文件。一是为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充分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磋商文件中应当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和是否允许合同分包,并且可以在文件中拟定联合体协议书或者分包合同。二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等应当包含工程和电梯两部分。两部分的内容设置应当逻辑清晰,需求明确,且必须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特别是电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能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也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三是对于工程与货物两部分的评分因素设置应当统筹兼顾,不能没有正当理由的偏向其中一部分,两部分内容的分值比例应当与预算比例相适应。特别需要提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对工程类价格分值比重做明确要求,因此价格分值设置应当依据地方条例或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四是磋商文件将施工组织设计等实施方案作为评分因素的应当予以量化,不能以“优、良、中、差”或者对响应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排名等方式作为评审标准,并且量化的评分因素所对应的分值也不能为区间值;五是磋商文件将供应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不得对业绩金额作出限制,对业绩金额提出要求是属于变相限制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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