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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上盖章吗?

作者: 发布于:2018-12-13 09:46: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监管部门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上盖章吗?
 
  答:合同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双方盖章即可,签订后需要报监管部门备案,无需监管部门盖章。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投标单位在质疑有效期内提交了质疑函,我单位也在有效时间内对质疑函内容做了答复,投标单位对质疑答复内容的确认有时间限制吗?
 
  答:无需对质疑回复的内容进行确认,法律未规定这一环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回复即可。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公开招标项目因采购计划有变,终止后是否可以用别的采购方式组织招标吗?
 
  答:可以,但如果该项目的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使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需报财政部门审批通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评分方案可以用优良中差来衡量打分吗?
 
  答:不可以,评分项应量化,优良中差不属于量化指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某涉密项目批了邀请招标,还需要发布需求公示和邀请招标公告吗?
 
  答:所有涉密项目都不应发布公告。《国家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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