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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可以查看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吗?

作者: 发布于:2018-12-09 09:20: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可以查看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等组织采购活动的部门有可能获取该信息,但不得透露。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业主要求扣留供应商中标价的30%作为服务期的管理费用合理吗?
 
  答:如果采购文件已明确供应商报价中包含这部分费用,那么中标后可做此要求,否则此要求不合理,应按采购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中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的产品参与投标,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参与项目的供应商以及生产产品的企业都是小微企业,才可以享受政策优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竞争性谈判项目在谈判过程中,最终报价是否可以高于初次报价?
 
  答:可以高于初次报价,在谈判过程中,对技术或服务要求有可能发生变化,报价有可能高于初次报价,只要不高于预算即可。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投标供应商从业人员缴纳保险的数量可以设置为加分项目吗?
 
  答:不可以,企业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同时缴纳保险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项。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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