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参与项目验收吗?
作者: 发布于:2018-12-06 14:35: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参与项目验收吗?
答:不一定,按照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判断是否需要组织验收,如果协议中没有涉及相关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参与验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质疑,经代理机构答复后,可以就同一问题继续提出质疑吗?
答: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一次性提出,那么在质疑有效期内,该供应商可以再次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从业人员缴纳保险的数量可以设置为加分项目吗?如10人缴纳保险加1分、20人缴纳保险加2分,是否合法?
答:不可以,企业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同时缴纳保险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车辆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要求底盘、发动机的品牌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联合体投标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位置是两个单位都要写,还是只写一个单位?
答:两个单位都要写,同时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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