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议吗?
作者:胡善敏 雷骏 发布于:2018-12-06 14:31: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回放
B投标人质疑认为,A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要求限价,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理由是在采购文件限定的融资利率不超过5.35%,投资回报率不超过5.9%的前提下,根据采购文件中的项目总投资和年度建设成本支付数额报价公式,A投标人的工程建安下浮率为8.3%,则其年度建设成本支付数额应小于11000万元,但其在开标现场公开的报价一览表上实际报价又等于11000万元,这与采购文件中财务计算公式无法对应,相互矛盾。
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迅速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议,评标委员会核查了A投标人的响应文件,未发现其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要求的限价,故其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通过进一步审核,发现A投标人的报价有计算上的算术错误,根据采购文件“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进行修正”的修正原则,评标委员会对A投标人的年度建设成本支付数额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应为10945.2万元,由A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报价得分以此价格重新计算。经过修正,仍然推荐A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复议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向B投标人送达了质疑答复书。
B投标人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于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称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A投标人的报价与采购文件中财务计算公式无法对应,相互矛盾,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问题引出
1.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A投标人的报价错误,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吗?
3.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对A投标人的报价进行修正?
专家点评
针对第一个问题,首先应明确: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议与B投标人投诉所称的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两回事,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复议是评审专家配合代理机构协助答复质疑事项的行为,其前提是有投标人在评审结束后提出了询问或质疑。而重新评审,是指在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除了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本案例中,在采购结果公布之后,B投标人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代理机构为了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而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的目的是对质疑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由评标委员会出具相关专业意见作为答复依据。本案例中的情况不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例外情形,代理机构的行为也不属于组织重新评审,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第二个问题,无效投标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初审认定为无效,将失去被评审的资格,在该次投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在本案例中,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无效投标情形有哪些,A投标人的报价虽然有计算上的算术错误,但是其报价未超过采购文件要求的限价,也不符合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故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针对第三个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案例中,采购文件里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对于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并且给出了具体而明确的修正错误的原则。因此,评标委员会有权利也有义务对A投标人的报价进行修正,并且由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以书面形式进行补正。采购文件包含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为此出台的相关政策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正是履行其作为评委的职责。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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