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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吗?

作者: 发布于:2018-11-22 16:34: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竞争性谈判项目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吗?
 
  答:竞争性谈判没有规定资格预审环节,没有必要进行资格预审,因为谈判前谈判小组需要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标供应商的每种单价都远高于该商品在官网上公布的最高报价,但没有超过招标文件的预算现价,这种情况违规吗?
 
  答:这种情况不违规,如果是协议供货项目,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产品报价不得高于官网价格,但也要考虑售后服务以及质保年限等要求,同时产品渠道是否不同也会导致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如果招标文件未做特别要求,那么只要不超过预算或最高限价即可。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公开招标代理机构能不能收报名费或标书费?
 
  答:可以收标书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是先进行公示还是先申请审批呢?
 
  答:先公示后审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注册资金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能作为评分项吗?
 
  答:资格条件和评分项都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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