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时财务状况报告必须拿原件吗?
作者: 发布于:2018-11-19 16:02: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开标时财务状况报告必须拿原件吗?
答: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供应商提供财务报告必须原件或复印件,题中所述问题要以招标文件的要求为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就要提供。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项目,由谁来负责资格审查?
答:由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完成。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开标时,应当公布各投标人的报价吗?
答:必须公布。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质疑答复都发给谁?只发给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吗?
答:除了质疑供应商,还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排名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相继放弃中标资格,该如何处理?
答:采购人可以按候选人名单确认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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