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机构本单位的项目该委托谁来采购?
“如果是政府采购中心本单位的公开招标项目(集采目录内),例如采购中心购买货物、服务等,是采购中心自己来采购,还是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日前,某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该中心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呢?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由于该项目采购金额比较大,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人自己采购,难免让人认为是自行采购。因此为了“避嫌”,是否可以以“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各方面都涉及保密要求”这样的理由,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之规定,将该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不同省市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及监管部门人员,让我们来听听他们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广东省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按照目前的制度,并没有要求政府采购中心自己的项目需要回避。同时,《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如果集中采购机构项目范围内“回避”了,反而违反了该规定。采购中心虽同时具有采购人身份,但也有采购代理机构身份,是可以自己组织采购活动的。
河南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说,首先要看这个项目是不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专业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有这个自信,没有必要将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相反,如果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来做,反而增加了本可以节约的开支,无辜支出代理服务费反而可能会惹出新的“麻烦”。
有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则明确表态,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规定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对转委托行为将予以处罚。具体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那么作为社会代理机构,他们又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据某社会代理机构负责人介绍,按原来的规定,部门集中采购是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的,但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实例》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规定和《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之规定,现在即使是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也已不允许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来做了。就本项目而言,可以委托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来做;或者在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后,先将该项目改批为分散采购项目,然后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来做。
业界专家提醒,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是不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因为《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有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考虑到“避嫌”而委托上一级集采机构来做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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