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要求公告采购合同 5家采购人受处罚
四川省政府采购网10月发布10则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其中,8则是对采购人的行政处罚。那么,这些采购人究竟是什么原因受到处罚呢?
记者通过梳理归纳这8则告知书,发现采购人受处罚主要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未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5〕27号)要求公告采购合同,5则。
二是未按规定发布公告信息,1则。
三是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则。
四是评审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则。
公开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明确要求,《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条例》实施后,四川省财政厅加大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2015年发布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5〕27号)要求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开展采购活动获得结果的重要书面记录,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和实行备案管理。
2018年4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力度。该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该省关于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地本部门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审情况、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等直接涉及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的关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强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实现全过程公开透明。
据了解,对于未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5〕27号)要求公告采购合同的五家采购人,小金县财政局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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