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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前发现某供应商资格条件不达标,还需要开标吗?

作者: 发布于:2018-10-29 10:00: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Q:开标前发现某些供应商资质条件不达标,还需要开标吗?
 
  A:除非投标人不足3家,否则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标,开标后才进行资格审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Q:政府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是否合适?
 
  A:个人建议不用设置这项。首先,供应商的经营范围是可以随时更换的,把这项定为资格条件反而会增加资格审查的难度,审查人员要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与经营范围判断是否符合,这样反而影响了采购效率。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综上所述,如果采购项目不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那么不用增加该项要求。
 
  Q: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过了合同签订日期后,该供应商又同意做了,还可以签订合同么?
 
  A:不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如果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Q: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如果投标报价相同,应该如何确定中标人?
 
  A: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Q: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携带的证件不包含资质证书吗?最常规的要求是什么?
 
  A: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常规的要求就是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免费或支付一定费用直接来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是供应商的权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在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过程中设置门槛条件。87号令第四十四条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开标结束后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题中说要携带资质证书等材料才能购买招标文件,违反了87号令关于资格审查的法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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