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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按时到达招标现场却没签到,如何处理

作者: 发布于:2018-10-18 13:03: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Q:供应商按时到达招标现场却没签到,该如何处理?
 
  A: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如果是投标人没有签到并按时提交投标文件,那么应该就如同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Q:中标公告发布后,什么时间把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供应商?
 
  A: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应该同时发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Q:参与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由谁来负责?
 
  A:由谈判小组来负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Q: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
 
  A:不可以,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Q: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吗?
 
  A: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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