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要重新发布公告吗?
作者: 发布于:2018-10-12 11:56: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Q: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要重新发布公告吗?
A:不需要。由于已经明确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范围,就没必要再次发布公告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A:可以参加,但要注意,作为加入评标委员会的采购人代表不能参加。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Q: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和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不一致可以吗?
A:不可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是招标文件的必备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Q: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中有关评分办法的内容有错误怎么办?
A:分两种情况。如果错误的内容不会影响正常评标,那么照常进行就可以。如果错误的内容会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那么就应当停止评标,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沟通确认后,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Q:两家供应商的标书封面有雷同部分,可以视为串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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