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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能不能收取投标保证金

作者:小易整理 发布于:2018-10-05 06:22: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Q:采购单位能不能收取投标保证金?
 
  A: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主要看代理合作协议中是如何约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Q:评标时有家供应商符合性审查没有通过,要求立即退投标保证金,可以吗?
 
  A:暂时是不能退的,因为招标工作还没有结束。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Q:投标材料没有密封被拒收后,再次密封后提交可以吗?
 
  A:要看再次提交时间是否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可以,如果超过了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应当被拒收。
 
  Q: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注明“不接受联合体”的话,是不是就代表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A:是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Q:招标公告的期限从何时开始算起?
 
  A: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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