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公告中可以不写货物名称吗?
作者: 发布于:2018-09-25 10:07: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Q:公开招标公告中可以不写货物名称吗?
A:公开招标公告中必须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不写货物名称是违法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Q: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开招标项目,能不能设定最低报价?
Q:县财政局可以征集、选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吗?
A:不可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同时第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Q:常见格式文本中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可抗力指的是什么?
A:《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明确,“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依据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Q:上午9点开标,可直到中午还有一位评审专家没有到场,怎么办?
A:这种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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