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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杭区率先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

作者: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于:2015-08-07 14:07:57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根据条例要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余杭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二期)”中启用合同公开功能,在项目采购完成后将采购合同予以公开。截至目前为止,已有余杭区2015年度农村饮用水源水检测项目、崇贤街道杨家浜小学木制品采购项目等多个项目合同在余杭区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开。
 
  采购合同的公开,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化,强化公众对政府采购结果的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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