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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标公告别忘了“采购需求”

作者:张兴东 发布于:2018-06-22 09:19: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等七项内容。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代理机构,在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描述采购需求时,多数都未包括87号令第十一条前两项内容。本文就这一现象发表一下个人观点,请专家和同行们指正。
 
  一、存在的问题
 
  (一)导致公开招标公告不完整、不严谨、不合规。87号令在描述与公开招标公告、采购需求相关的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时均使用了“应当”二字,说明两条规定均为强制性要求。该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上位法不存在任何冲突,且相对于18号令都是新增内容,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其内容的需求性和重要性。公开招标公告在描述采购需求时不包括相关内容明显不符合87号令要求,存在关键内容缺项,会导致公开招标公告不完整、不严谨、不合规。
 
  (二)不利于公开招标文件编制。如果我们在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任由相关内容缺失,很容易导致采购需求论证无法对相关内容把关,实质缺失,最终也影响公开招标文件的编制。失去了采购人、行业专家的前期把关,后期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文件的工作人员很难对“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这些专业很强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
 
  (三)不利于供应商投标。没有“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供应商就缺乏明确的投标方向,难以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对症下药、优化投标方案;没有“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供应商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分析不到位而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处于不利竞争地位;没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也让供应商难以把握具体应该遵循什么标准,增加了投标的盲目性、不准确性。供应商在投标时需要全面了解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才能提高投标效率,避免无效投标,减轻参与负担。
 
  二、几点建议
 
  (一)及时调整、完善现有公告发布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8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上述两条规定都明确了招标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然而部分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公告发布系统的模板中根本就未设置相关项目,最多就留了一个“备注”项,负责提请公告申请的代理机构也就自然很少去填写相关内容了。所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更新、完善采购网公告发布系统模板,将有关内容纳入其中。
 
  (二)把好需求论证关,合规、完整、明确地描述相关内容。现在很多采购人在取得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都会聘请专家对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编写需求论证报告。如果能按照87号令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采购需求有关事项逐一进行详细描述,使之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供应商就能据此作出更积极、准确的决策和响应,项目采购也能更顺利地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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