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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施行后 政采人还须关注这两个文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8-06-01 16:39: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根据2018年6月1日起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三大类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必须标准。
 
  这三类项目为:一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二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是前两种情形外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6号令明确的三类项目肯定有不少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因此在该规定明确的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还应当注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该答复明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釆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实践中,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因此,有人认为,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只有两种采购方式可以选择。事实上,还有第三种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可用。因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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