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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二)招投标的11项新操作规范

作者:靳新娜 整理 发布于:2017-11-16 16:18: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87号令施行背景下,来看看招投标的11项新的操作规范。
 
  1、明确邀请招标中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方式。87号令第十四条具体规定了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方式和程序。邀请招标方式使用不多,如果遇到有邀请招标的,投标人要注意这一条。【特别注意】:“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邀请招标无效。
 
  2、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内容有所增加,有利于投标人作出投标决策。87号令第十四、十五条关于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内容做了大幅度的增加,使得公告的内容更加完整,有利于投标人作出投标决策。以前不完整的公告内容让投标人不能全面了解采购项目所需要的信息,不利于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决策和计划。
 
  3、扩大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从原来的十项扩大到十六项内容,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将有重大影响。招标文件的内容主要增加了:(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十二)投标有效期;(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重要的一款: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所有投标人都必须注意这一条,这关系到编制投标文件和响应招标要求的重要规定。如果招标文件内容缺失或者不明确(特别是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的规定)将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编制投标文件,也可能导致在评标阶段无法继续评标而重新招标,从而浪费投标人投标的时间和机会。发现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不要等到自己不中标了,再反过来质疑招标文件的问题,那时已经无法处理。同时,招标文件的内容是经常出现“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地方,投标人多关注,发现自己在被歧视或者被实行差别待遇的,及时通过救济程序(质疑和投诉等)来修改。特别注意:投标有效期的规定,87号令第二十三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4、明确了禁止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的几种情况,有利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同等竞争。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破除了限制中小微企业参加投标的不合理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有利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同等竞争。【特别注意】:经常使用的生产厂家投标授权、售后服务承诺被明确禁止。
 
  5、原则上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有利于投标人参加投标。87号令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有些投标人试图通过控制样品来控制投标人,从而达到控制中标结果的目的将会受到打击。对于需要提供样品的,87号令也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6、明确规定终止招标的,应退回费用、保证金和利息。87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终止招标的….. 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7、明确了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处理,同品牌围标将不可能。87号令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特别注意】: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投标人将有可能在评标现场自己亲自抽签决定是否是有效投标人或者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8、注意投标文件密封规定的变化,投标文件不再因为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无效。87号令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因为密封问题被拒收的,投标人应当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并再次提交投标文件。只要投标截止时间未到,都可以重新密封。开标时仅仅检查密封情况,密封是否完好,是否被拆封,不是判断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也不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进行评判,密封问题不是投标无效的事由。
 
  9、明确规定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禁止再次分包。87号令第三十五条“…..不得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他人完成,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
 
  10、细化了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情形。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在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中做了规定。投标人应引起重视,不能引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来认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串通投标情形的错误认识要改变。
 
  11、开标程序做了较大修改,涉及到投标人的多项权利,须特别注意:
 
  (1)、明确要求开标的全程录音录像
 
  (2)、参加开标人员: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审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
 
  (3)、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能临时改变。
 
  (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要特别注意“当场”二字。
 
  (5)、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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