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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一)供应商在投标前应该注意哪些变化?

作者:靳新娜 整理 发布于:2017-11-15 16:40: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87号令自10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一个半月的时间。作为供应商,在87号令施行过程中,在投标前需要注意哪些?根据87号令条文中的明确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变化。
 
  1、公开招标数额将多样化。87号令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地方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将可能出现三级不同标准,对于采购方式敏感的投标人要注意这一变化,对于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没有采用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者质疑。
 
  2、明确规定了“节约能源”的政府采购政策,对节能产品厂家利好。87号令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节能政策明确写入,对于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将是利好,在具体采购项目中要关注采购需求和评标标准中是否已经落实了节能政策要求,如果没有或者不完全落实则及时提出质疑和投诉等,要求修改招标文件,以维护自己节能产品的竞争优势。节能政策落实的方式有:1、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内的产品才能参加政府采购;2、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在具体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上通过加分、价格扣除、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等落实这一政策功能。同时,87号令还明确规定了价格扣除的计算方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3、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通过暗中给好处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导投标人来制作投标文件或者参加投标被明确禁止,这涉嫌串通投标。但并不是禁止就投标有关的事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澄清和意见。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最低限价,对于产品有价格优势的投标人将是一个好消息。87号令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对于产品有价格优势的投标人将是一个好消息,在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可以合法低价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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