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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或修改的这4个时限要求您没记混吧?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7-10-26 09:46: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领域第一款APP易采通、政府采购信息报/网编辑近日在与政府采购同行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不少从业人员表示,在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里,有的时限要求用的是“工作日”,有的时限要求用的又是“日”,容易记混。为了方便业界同行牢记相关的时限要求,小编特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常用的规范性文件中 “工作日”和“日”进行梳理总结,做成一张表格。
 
  本文梳理的法律包括提及澄清或修改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文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本文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本文简称“214号文”),以及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的《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梳理,在澄清或修改环节,招标方式和竞争性磋商中用的都是“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中用的是“工作日”。
 
澄清或修改的时限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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