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印发交易平台管理细则 明确各方职责分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以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细则》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共享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应当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可追溯管理。
《细则》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药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国有林权、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细则》,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作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维护工作,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公共服务。《细则》同时明确了有关各方的职责分工。
其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职责包括:依法依规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及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等。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职责包括: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等等。
依据《细则》分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搭建全市统一、终端覆盖全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交换和同步共享。同时,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此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反馈查处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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