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作者:韩孟玉 发布于:2015-07-22 14:58: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乍看这个题目,很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会说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基层大量存在。对于政府采购工作来说,审批和确定采购项目采用哪种采购方式是非常严肃和认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操作和中标结果。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发生偏差时,势必对规范管理产生消极影响。
成因探究
《政府采购法》对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条件、程序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偏差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不熟悉《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方式的条件、程序均做了详细的规定,有些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条件、程序还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偏离。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都不允许指定品牌,指定了品牌就不能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指定了品牌事实上就成为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计算方法欠妥 为了使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之间进行充分竞争,《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以下简称《复函》)对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计算方法,相继做出了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按照《复函》规定:“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小汽车、小额办公设备未实行协议供货 在小汽车还没有实行协议供货以及仍对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实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下简称控办)审批的地方,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小汽车之前,控购部门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为具体的小汽车品牌。有些地方虽取消了控办,但在采购单台或小批量小汽车时,由于汽车是一个特殊商品,代理商销售一台车利润较少,参加投标发生购买标书、制作投标文件等又发生一定的费用,于代理商来说是得不偿失。而此时厂商也不愿参加投标。
小额办公设备还未实行协议供货。小额办公设备若不实行协议供货会遇到公开招标划不来、厂家不来投标、采购人意向比较明显、节支不明显、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小额办公设备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采购计划时,往往都确定了品牌和采购方式。
危害分析
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不相符时,不良后果产生了。
诱发管采矛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法》出现偏离时,集中采购机构处于两难境地。集中采购机构若不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又容易产生违规操作的“嫌疑”。久而久之,会导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矛盾。
导致供应商投诉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也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相当一部分供应商都聘请了法律顾问,一旦出现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出现较大偏差且供应商未中标时,容易引起供应商的投诉。
对策建议
加大学习和培训力度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尤其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同志,应认真学习和全面掌握《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条件、程序并严格执行。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得指定品牌,指定品牌的采购项目就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指定品牌的采购项目不论项目金额大小,都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精神。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参加投标制造厂(或制造厂授权的代理商)应达到三家以上,且符合专业条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制造厂达到三家以上。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参加投标的制造厂(或制造厂授权的代理商)应达到三家以上。按照《复函》规定,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参加投标的制造厂(或制造厂授权的代理商)应达到三家以上。
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培训力度,通过培训,解决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模糊认识,以提高政府采购的管理水平。
做好小汽车、小额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工作 将小汽车、小额办公设备纳入协议供货范围是解决采购人指定品牌最有效的办法。因此,还没有将小汽车、小额办公设备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地方,当务之急是将小汽车、小额办公设备纳入协议供货范围。
巧妙实施单一来源采购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与厂商进行谈判,这样采购人可得到制造厂更大的优惠。由于种种原因制造厂不来参加谈判时,可在当地代理商之间进行反竞价或网上反竞价。当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确定之后,在当地代理商之间进行反竞价或在网上反竞价,通过约定好的反竞价轮次及最后时限,报价最低代理商中标。(作者系河北省政府外债管理中心副主任,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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