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参与政采应注意这六个问题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由于各地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理解不同,时不时会出现一些问题。那么,哪些问题采购人应该引起注意呢?在桂林市财政局举办的2017年度市本级政府采购采购人培训班上,桂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伍培针对采购人提出的六个问题进行了全面解答。
问题一 哪些内容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2.适用于网上商城、协议采购、小额工程及工程前期服务的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3.需要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应当把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编入当年的部门预算。
问题二 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应该注意哪几方面
1.采购单位应配置专业采购人员,对拟采购的项目应细化到具体品目,列明具体的货物名称、建议品牌、采购数量、技术参数及配置需求、参考单价等内容。
2.做预算要考虑产品是否与单位需求匹配。
3.要考虑产品的更新发展,避免采购过时的产品,出现产品刚投入使用厂家就停厂的现象。
问题三 日常办公设施采购标准怎么把握
办公设施的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桂林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执行。采购不能超过预算,如果需要调整预算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问题四 政府采购应该选用哪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物120万元以上(含)、服务80万元以上(含);工程200万以上(含)必须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有限供应商);招标费用占比过大。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供应商,重新招标未成功;技术复杂或特殊,不能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时间紧急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而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而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招标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单一来源: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紧急情况;项目一致性要求或配套服务但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询价: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由公开招标方式转变:是指按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审批后转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问题五 组织形式应该怎么选
1.集中采购:凡属于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执行情况,无论由谁组织实施,均在此列反映。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由政府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也在该指标中反映。
2.备案监管: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4.自行采购。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问题六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应注意哪些内容
1.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计划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计划备案, 11月30日前完成采购任务,年度追加的部门预算,应当在资金落实后20日内完成计划备案。
2.上传资料到附件。通常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要把进口产品审批表、由公开招标转为非招标方式审批表、各种申请表、会议纪要等资料上传到附件。货物采购必须上传货物清单、技术参数、单价等,工程采购上传预算评审报告。
3.注重规模效应,不得化整为零。同一品目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一次采购,不能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4.采购活动开始后,未经采购办同意采购人不得随意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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