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环节中,采购人应履行哪些权利与义务?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06-23 15:12: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采购需求审核告知、采购文件审核确认及采购项目执行各环节中,采购人应当履行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近日,在黑龙江省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上,黑龙江省采购中心市场服务处处长杨军向学员们讲解了在采购各环节中采购人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有哪几个部分需要采购认注意呢?
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杨军介绍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做法,“当采购计划下达至采购中心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政府采购代理协议》,并通过政府采购网发送至采购单位,采购中心文件编制处经办人会电话提示采购人在两个工作日内签署协议,并加盖“采购单位电子印章”后保存,经办人确认协议无异议后,加盖“政府采购业务专用章”后,协议生效。
采购需求的审核与确认
首先,需要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在采购需求审核阶段,采购中心文件编制处经办人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政府采购正面清单》、《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规定,对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在这里需要注意,一是项目到达中心后取消沟通环节,立即启动采购活动。对于无采购需求或采购人提出变更采购需求不能编制文件的,将采购计划回退财政部门,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对需求不完整需补充的项目,采购中心经办人在一个工作日内以《采购需求审核告知书》的形式,提出一次性告知意见,通知采购人在2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列入暂退计划中,等待补充完善后重新排序分配或退回采购计划;二是采购需求不合理或有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的,采购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提出修改意见并直接编制采购文件;
其次,采购文件编制说明。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中心应将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审核意见以《采购文件编制说明》的形式,随采购文件一并流转采购人进行确认,如采购人提出合理反馈意见,采购中心应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再次履行采购人确认程序;
采购文件审核与确认
“在采购文件审核方面,采购中心文件审核处负责对文件编制处流转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采购文件直接流转至采购人确认;如审核未通过,则采购文件退回文件编制处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经履行复核程序后,将采购文件流转至采购人确认。”杨军介绍。
随后,采购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文件确认,采购人逾期不确认的按默认同意处理,如采购人提出合理意见应当落实到文件中,采购文件确认这个环节是特别强调的。
采购人对采购文件和采购文件编制说明有异议,应选择“不同意”按钮,输入反馈意见,还需要明确提出不同意的依据和理由,点击确认按钮,将采购文件流转至采购中心文件审核处经办人。采购人确需对采购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论证,应提供延期确认的书面说明,但延期时限不得超出两个工作日。采购人未按规定时限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反馈意见,应书面告知采购人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同时将采购计划退回财政部门。
采购文件质疑受理与答复
杨军结合采购中心的工作实际,向采购人明确质疑的受理主体。“采购人采取推荐供应商方式组织采购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并答复;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授权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受理质疑并答复,采购中心是质疑受理与答复的责任主体。”
杨军还梳理了质疑处理程序,其表示采购中心负责处理质疑,采购人作为质疑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做好质疑处理工作。质疑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国家有明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采购中心直接作出答复;涉及采购需求内容的,由采购人负责在两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逐条作出书面说明或提出反馈意见;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产品技术参数或功能要求等),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作出答复;涉及行业政策、标准的,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作出答复。
同时,质疑答复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采取网上提交质疑材料的,以对应形式答复。若质疑事项成立,采购人同意做相应修改,采购中心按质疑答复意见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继续或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如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性待遇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在质疑正式答复后,告知采购人对相关内容限期修改,而采购人拒绝修改的,采购中心中止计划执行,将专家论证意见、采购人意见及采购中心工作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根据批复意见执行。
采购项目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
杨军表示,在采购项目执行中应确认开标和评审的具体时间; 确定进入评审现场的人员 ,“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开标、评标现场,对开标、评标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两人”;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按规定时限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注意把握一是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8个工作日内未出现质疑,采购人应与中标(成交)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是在质疑处理期间,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有关规定及工作流程,配合采购中心处理质疑;三是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发出十五个工作日后确认无投诉,与中标(成交)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另外还需要注意,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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