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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现场的异议为何须当场答复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7-06-13 12:01: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领域第一款APP编辑从惠州纪检监察网上了解到,为严明纪律,加强警示,惠州市纪委通报了6起“为官不为”的问题。其中一期发生在招投标领域。根据通报,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罗小雁因违规组织招标、定标工作被问责。这位交易中心主任具体是因为什么被问题被问责的呢?
 
  通报显示,2016年1月19日,在惠阳区镇隆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大华小区道路改造工程”和“洋田路段污水工程”两个建设项目开标、定标活动中,在业主代表规划建设办发现投标单位惠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两个项目投标承诺书均有数字内容被涂改痕迹的情况下,镇隆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罗小雁主持商议时,认为涂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并指示招标会议继续进行,随后,宣布惠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标。
 
  对另一投标单位惠州市铭安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时,罗小雁也没有做好解释工作,且在当天将中标结果进行公告。罗小雁在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没有当场做好答复和记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事后,惠阳区镇隆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组织了招标工作。2016年4月29日,罗小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对于广东省惠州市通报的这起“不为”案例,对于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来说,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投标文件是否有效,不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说了算,而是应当由评审专家来认定。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在现场随意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出判定,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很容易给自己招惹上麻烦。
 
  二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这与《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质疑时限要求有很大差别。政府采购中对于投标供应商有“异议”的问题,只有一个法条用到了“异议”一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关于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个是“当场作出答复”、一个是“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人来说,货物和服务招标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会有问题,但对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并在开标现场提出的,记得要当场作出答复才能确保平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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